关于全县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工作的
通 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属地微信公众账号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康县开展微信公众账号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备案时间
2017年6月6日至6月30日
二、备案对象
全县所有微信公众账号。具体包括:
1、机关、企事业单位、康县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
2、康县属地范围内以个人或公司开办的微信公众账号;
3、康县属地范围内微信账号名称写有“陇南XX”、“XX陇南”“康县XX”、“XX康县”及乡、镇(街道)等地域名称字样的;
4、通过公众账号发布涉及康县范围内的新闻信息、热点资讯、提供信息服务的;
5、公众微信账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康县范围内的;
6、其他可以辨别属地性质的情形。
符合以上6项中任何一项的均在此备案登记范围。
三、备案所需材料
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时所需材料包括微信公众帐号的基本情况和使用者资料、联系方式等内容。
1、机关、企事业单位、康县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要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附件《康县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表》。
四、要求和报送方式
1、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工作,汇总后报县网信办。
2、集中登记时间结束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账号应及时下载并填写《康县微信公众账号登记表》,在开通30天内进行备案登记。
3、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的,我办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对其进行暂停更新,直至永久关闭等处理。
4、需要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纸质版: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署姓名后报送至康县网信办(康县城关镇中街11号县委2楼)。
电子版表格下载:康网信办发〔2017〕9号.doc
联系人:燕仲辉 13659390988
办公室电话:0939-5125535
康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